赣南先民为何选择住围屋? 2025年06月26日  

龙南沙坝围维修后全景

●万幼楠

 围屋是一种具有强烈防御特征的民居。但从择居角度看,不能算是好民居,因此,赣南围屋最终没有成为赣南客家民居的主流形式。本文通过对赣南复杂的自然条件、明清时期险恶的社会环境、传统的聚族而居习俗,以及围屋产生、发展时期,当地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治理政策等自然与人文背景的分析,论述赣南客家先民为什么要选择住围屋的原因。

 赣南围屋是聚族而居、四面围合、内设水井、外墙构筑有坚固防御设施的民居。就其外观形象而言,没有多少变化,除了给人以“墙高壁厚”“壁垒森严”的印象外,其巨大的尺度、冷峻的外貌、完善的防御体系、固若金汤的结构,也令人感到一种压迫感。因此,围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防御性”!从其外观形态就能判断,它的出现和流行,必然与所处的险恶环境有关。同时,它人畜混居,采光、通风、隔音较差,适用性、经济性、私密性和生活方便性等都不好,从择居本质上讲,是不适宜人居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迫使他们作此选择呢?

 因素一:复杂的自然条件

 围屋,主要分布于赣南和粤东北,核心地域为赣南的龙南、定南、安远和粤北的和平、南雄、始兴等县。

 赣南形胜史称:“据五岭之要会,扼赣闽粤湘之要冲”,“接瓯闽百粤之区,介溪谷万山之阻”;“南抚百越,北望中州”;素称“江湖枢键,岭峤咽喉”。其地:东靠武夷山与闽西的龙岩市和三明市相连;西倚罗霄山脉同湖南的郴州市相接;南横九连山和粤东的梅州市、河源市、韶关市相邻;北傍雩山跟本省的吉安和抚州两市相交。因此,方志称:“处江右上游,地大山深,疆隅绣错,握闽楚之枢纽,扼百粤之咽喉”“屹然为三湘、八闽、五岭之奥区”。海拔在200至500米之间的丘陵地形,约占赣南总面积的61%;四周主要分布海拔1000至2000米的山地,约占总面积的22%;盆地则仅占约17%。民谚称:“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中古以来被视为中原的边缘,是两广之通途。

 赣南地处“据江右上游,境接四省,中包万山,峻岭、邃谷、盘涧、郁林,人迹罕及,为巨寇之渊薮。旧所辖十县,虽入版籍,而安远、石城、龙南当盗贼出没之冲,犹受其患”,“然山僻俗悍,界四省之交,是以奸宄不测之徒,时时乘间窃发,叠嶂连岭,处地既高,俯视各郡,势若建瓴”。像三南、安远这些盛行围屋的县,县志上均有“地处万山之中,奸人啸聚,寇盗充斥”,“众山壁立,路如鸟道,山多水激”之类的概述。尤其是明初以来“视他郡为重,迩年来(指明正德年间以来——笔者注)镇以都台,节以兵宪,视昔时为加重”。清同治《南安府志》也云:“民稀而地僻,岁稍凶歉,山峒愚民咸啸聚为寇,邑民往往罹其荼毒”。明代的《虔台续志》卷一开篇便称:“虔当荆闽百粤之交,岩险闻于天下,峪峒深邃,绵壤千里。自不逞之徒依凭巢穴,阻兵为乱故。”官府一旦征剿,则匪盗此起彼伏,东征西藏,往往一地肃盗,便流窜至周边三省。加上山深林菁,猛兽出没,人烟稀少,因此,为防不测,不得不未雨绸缪,筑起炮楼将自己围起来。

 因素二:明清时期险恶的社会环境

 基于上述复杂的自然环境,自宋以降,赣南的社会背景可用持续凶险来形容。史书皆载:“盗贼渊薮、奸人亡命出没之地”,所谓“虔(赣)寇纷纷”。如宋元的“虔寇”“盐寇”“峒寇”,明清的“畲贼”“田贼”“流寇”“长毛贼”“山盗”,清末民国初的“土匪”“会匪”等,从没消停过,尤其是赣南流行围屋的地区。

 明代以来,由于周边大量移民互动,造成赣南生态失去平衡,鱼龙混杂,杀机四伏,加上地处四省之交,山深林密,盗贼生发。查赣南史志“武事”一目,在明中期以前,内容大类元代,以“土寇作乱”事为主,而此后则“闽广流寇”犯境的内容大增。根据清同治十二年《赣州府志·经政志·武事》统计:自明正德元年(1506)即明后期至清同治十二年(1873)的368年,见于记载的兵火便有148起。其中明正德至崇祯139年间34起,清顺治至嘉庆176年间31起,道光至同治朝53年间83起。这还不包括赣南当时属南安府和宁都直隶州所领县地的兵祸数。在这148起中,起源或波及龙南、定南、全南、安远、寻乌一带围屋较多县的兵火有92起,平均每四年就有1起。而在这一带边界山区盘踞出没的小股土匪,则还不知有凡几。

 明后期,赣闽粤湘边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据《新建定南县记》云:“赣治以南,信丰、安远、龙南三邑之间高砂、下历二堡,与岭东岑冈接壤,皆重峦复岭,盘谷邃峒,顽犷之徒,多负险裂据,自相犄角为三巢。弘治以来,累剿累叛、反侧不定者……”清同治《龙南县志》也载有:“有明之季、奸宄不靖,兵燹蹂躏,几无宁岁”。为了加强对该地区的军事镇压,“抚安军民,捕灭盗贼,祛除奸贪”,自明弘治八年(1495)始,在赣州设都察院,至清康熙三年(1664)撤并,历时169年,前后派出了像心学大师王阳明、抗倭名将谭纶等能臣悍将任职,从事镇压,并在民变大动乱失败的废墟上相继建立了崇义、定南、长宁(今寻乌)及广东的和平、连平、平远等12县,王阳明称此为:“变盗贼强梁之区,为礼义冠裳之地,久安长治无出于此”。从这些县的命名中,也可闻出其血腥味。到了清初,因客家地区强烈的民族意识,遂使阶级矛盾转化为激烈的民族矛盾,赣南发生了异乎寻常的抗清战争。

 清初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号称太平盛世,但在赣南不太平,滇、闽、粤“三藩之乱”的叛将均进入赣南,引起安插在赣南屯田、原郑氏旧部将士及其他投诚官兵和民众的响应。于是,已经旷日持久的战火,又继续燃烧下去。道光以后,因列强入侵,清政府腐败无能,各种矛盾进一步尖锐,赣南这块本来就不安静的骚土,又进入一次百余年的铁血狂飚。太平天国的洪波,贯穿始终,经久不息,其下线可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的国共之争。因此,现存的赣南围屋,约70%是这一历史时期所建。在访问围屋居民为何住围屋时,他们也几乎是异口同声称:“防匪盗”“防乱兵”。因此,宋元以来,这里就是不安静的骚土,小乱不断,大乱有份。所谓“自古以来,江右有事,此兵家之所必争”,虽然成不了大气候,但时聚时散、亦民亦匪的复杂生存环境,也就成了围屋产生、发展的温床。

 因素三:族居的生活形式

 秦汉以来,累世同财共居的大家庭聚居现象,贯穿着整个封建社会,而且为封建社会所推崇。如北宋时江西德安县的“义门”陈氏家族“聚居二百年,食口二千”,“每食设广席,长幼以次坐而共食。有畜犬百余,共一牢食,一犬不至,诸犬为之不食”的大家庭,成为我国封建大家族的典型代表。但自宋仁宗下诏令其分家后,这种不利于朝廷管控、并为统治者所忌惮,甚至有碍于统治阶级基础的大家庭,便受到了抑制。而赣南以及闽粤交界客家地区,因局限于上述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传统意义上的聚族而居形式和管理组织模式,一直较强于其他周边民系,仍在延续。如赣南明清时期的村落,90%以上都是聚族而居的单姓聚落。他们依托祠堂祭祖和修谱等形式和家规,定尊卑、审异同,强化宗族意识,具备抵御外敌在组织和纪律上的基本素质,这为后来衍生出具有军事色彩的聚族而居的围屋,提供了天然的文化基础和精神保障。

 当然,明清时期赣南客家的聚族而居,只是一种“异财分灶”小家庭式的聚居,即异财异居聚族居住在一起的形式,与之前那种世家大族“共财合灶”式的聚族而居有所不同,主要是经济模式产生了较大变化。而由此发展而来的围屋聚族而居与上述两种形式又有所差别。

 围屋是集家、祠、堡于一体的民居,并由某一父系成员所创,住在围屋内的人都是他的血脉后裔。他们平时各为家政,祭祖行礼时,便是一个大家庭,遇到外敌入侵,则整个围民又是一个统一的战斗集体。因此,围屋第一特征是“防卫性”,第二大特征,便是“血缘性”。围屋(包括赣南“九井十八厅”或“九厅十八井”等大屋民居)里的聚族而居,相对于上述“累世”同财共居的大家庭模式,是属一种“异财同居”而又有部分“共财”演变形式的亲属家庭,是“大家庭”中的“小家庭”,也可以说是介乎两者之间的家庭形式。虽然许多家庭也包含两对配偶以上,但往往不是同辈之间的“两对”,而是“赡养”关系的两对。它摈弃了那种“室无私财,厨无异爨”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内容,而是继承和发扬了其“宗法礼制、家族合力”的内容。他们虽然财产各自独立,然而又有许多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如共一顶屋檐下生活、共一孔大门出入、共一个厅堂使用、共一块禾坪晾晒、共一口水井饮用,等等。这种聚居方式,加强了家族内部的亲和力,有助于传统的家族伦理和集体安全防卫。这是围屋居民为适应当时当地特殊历史和自然环境的选择,也是迫于生存发展需要的选择。如果没有前围屋时期,赣南“异财分灶”小家庭式聚族而居的基础,恐怕也就难以发展形成后来“异财同居”围屋式的聚族而居。

 因素四:失策的治理手段

 针对明代以来,赣南及其周边地区盗寇愈演愈烈的局势,明王朝在赣州设立都察院,巡抚南安、赣州、汀州、漳州等“四省八府一州”,即“南赣巡抚”。其所辖地域恰覆盖现在所称的赣闽粤接壤区的客家基本聚居地。而且,在这些当年征战过或统辖过的地方,无论是否曾为客家人聚居地,后来基本上都出现并流行过防御性民居。更巧的是,根据近20年有关这类民居的研究成果看,经得起历史学、考古学的验证,现存的围屋,乃至土楼、围堡等防御性民居的发生或流行时间,基本上都在明正德年间以后。

 但自设立“南赣巡抚”以来,辖区内并没停止过“盗寇”活动,甚至还更严重。如正德初年“盗贼”“总计不过三千有余”,而正德十一年(1516)王阳明赴任赣南巡抚时“已达数万,不啻十倍于前。”从《虔台志》中也可获悉:自弘治八年(1495)至天启三年(1623)的128年间,记录的捕盗事件共计102条(其中倭寇7次)。其间有正德、嘉靖、隆庆年间三次大规模的征剿。其间在剿抚防治的基础上增建县治12个,增设关隘238处,其中赣州84处、南安12处。

 明代后期,全国偏远地区“盗贼”很多,为什么在南赣巡抚“八府一州”地区的“盗寇”能持续呢?笔者认为,除了自然地理、社会矛盾等客观原因外,主观上还应与明清时期,历任巡抚、知府们所采取的方针策略有关,特别是在明代形成了痼结并成惯性延伸到清代,主要如下。

 1、征剿手段为“以盗制盗”。此策如同《水浒传》中朝廷招抚宋江去征讨方腊的故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黄乡的叶氏和岑岗的李氏。

 叶芳本为大帽山盗何积玉属下头目,正德六年(1511)被巡抚周南招抚后,率家族安插到赣粤之交的黄乡,成为安远县的“新民”。王阳明继任后对其信任有加,几乎每战必有叶家军参与,叶芳立下众多汗马功劳为王阳明所宠爱,以至王阳明改任两广总督时,也是调叶芳的兵前往助战。可是,叶芳匪性不移,兵无纪律,劫掠地方,中途一哄而散。这本是十分严重的军纪事件,但王阳明只以“申牌告谕”方式相责了事。后来,叶氏后人叶廷春叛乱,被平息后,官府又纵容之,仍以叶金统领旧族盘踞黄乡。至明万历初年(1592),历经祖辈的且掠且耕,叶氏到了叶楷这代已“济恶五世,根柢深而羽翼众”,“盘踞三省交界的峻岭崇峒,盘牙数百里而广”“党羽二三万人,尽听其号令”,占有田地约4500亩,安远全县受叶家控制的户口已超过一半。

 岑岗李鉴原为浰头池大宾寇的党羽,王阳明将其招抚后,安插在赣粤交界的岑岗,成为和平县的“新民”。招抚后的李鉴却恶性未改,时发纵掠,“有司莫敢问”。后,同招抚为新民的原池大宾部属曾蛇仔、卢源、鬼吹角、黄尚琦等见状,也效尤李鉴啸聚劫掠。但官府却依靠李鉴的军队将其翦灭,从而树立起李鉴成为岑岗的首领。嘉靖年间又先后杀死帮官府进剿的叶家军首领叶金、击败高砂的首领谢碧。李氏至第二代李文彪时,结合高砂的谢允樟、下历的赖清规“相与结党构乱”,形成新的“三巢贼”,并自称“岑王”。到万历年间已发展到拥有田产约5000亩,“巢贼”3万余众。

 叶、李两族由官府招安的“新民”,至此终酿成心腹大患,迫使政府痛下决心将其彻底剿灭。但经此周折,政府为此付出更高昂的代价,社会付出一段更长的苦难历程,人民付出更大的牺牲。

 由此而导致的结果:一是,“以盗制盗”策略所产生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其征剿所取得的战果,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加剧了属地“群盗潜伏时发”和“群盗肆虐”的局面;二是,它激化了百姓矛盾,撕裂了社会底层民众间的情感。因这一地区所谓的“盗贼”,绝大部分都属拖家带口以耕植为主的农民,他们没有问鼎中原、窥视“神器”的雄心壮志,只是农闲或遇灾歉收时进行些劫掠活动,故方志中常称“潜伏时发”。因此,“以盗制盗”其实就是“以民攻民”。三是,导致地方豪强竞起、强宗巨族各霸一方,广大民众失去了对政府的信赖,造成平民百姓甚至普通官府人员因地缘或亲缘关系等纷纷暗结“盗贼”,以寻找庇护或后路。而反映在民居形制上便是住围屋以自保。

 2、安抚方式为“安插新民”。何谓“新民”?按唐立宗先生的诠释:“只是官方对待难治之境,流移无藉者的一种羁縻措施,时而称招抚之民,又称‘抚民’。若助官平盗具忠义表现者,则称‘义民’;有功者则常旌表为‘义官’。”

 赣南“新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嘉靖《南康县志》,其中记载:“所谓‘新民’,盖指横水、桶冈诸峒而言,本邑绝无也。”可见正德时期,“新民”还很少并是有所特指的一群人。查阅《虔台志续志》,其中大致写道:“新民”约出现于正德年间。从明代赣南社会史及人口的变化情况看,自明代弘治年间始,赣南开始出现大量“新民”涌入开垦山区经济的现象。如“明洪武初,户以八万二千计,口以三十六万六千计;永乐减其半,成化再三减其一;弘治中过成化而不及永乐。”弘治后期人口回升,说明有大量“新民”流入赣南。从相关资料看,在官府的召唤下,这些“新民”主要来自赣中和闽粤地区。“义民”现象则在弘治年间便已出现。刚出现的“义民”,与后来招抚成“新民”之后而成为的新“义民”似乎出身有所不同,早前的“义民”应包含原居民和纳入国家的编户齐民。到正德年以后,出现了无论“新民”还是“义民”(或“义官”),都大量成为“贼寇”的事例,而且,其势力往往比招抚前更为汹涌。如大帽山寇何积玉、刘隆、叶芳,岑岗李鉴、曾蛇仔、卢源等都在正德年间被招抚成为“新民”,但后来其本人或其接班人都复反叛。

 随着这一地区“新民”与“义民”、“新民”之间、“义民”之间以及与官府、原住民、土著民之间的各种矛盾纠葛,使得明的、暗的“贼盗”“流寇”汹涌成势,在这种弱肉强食、“有枪就是草头王”的局面中,各类人群为了自身利益和安全,要么明傍或暗通“盗寇”甘受其驱使;要么奋发图强,进而脱离政府的羁縻也成为不纳税的“盗寇”。如赖清规本为下历原住平民,因从征三浰有功成为“义官”,后称雄地方,“啸聚十年,杀人千万,地方受其荼毒”,最后被吴百朋剿灭而新立定南县。

 “新民”后来常成为“内忧”甚至“盗寇”的原因很多,对他们的优待政策应是其一。如“正德时,因其内附,而以新民待之,使自保伍,而时其调役,使自耕凿,而薄其征税。”其中最为要害的是“使自保伍”。他们受招安后仍领旧部兵马,官府无从过问,因而留下祸根。其二是“新民”往往安置在省、府、县交界或边鄙山区,远离政府统治视线。这样做原本好像是利用其开垦边区经济,但实际上却也给予了他们独立发展和自治做强的机会,造成编户人口失于王化。其三是官方的姑息、怀柔。如“安远人杜栢,素以武健拥众自雄。王守仁督虔时,招之荣以冠带,安插其众二千人于县百里外,号‘新民’,宸濠反,栢领众从征,不尽受守仁约束,攫几万金而还。守仁佯不问,由是益恣横,擅生杀,邑民见者辄匍伏,长老者咸愤,沿途告安远杜栢者,日以百数。相(指分巡湖西道周相,嘉靖十四年)至赣,闻栢恣横不可捕,乃佯曰‘栢富招怨耳’,碎其状。”王巡抚是佯不问,周巡道则佯称是仇富,纵容程度于此可见一斑。结果是导致属地“盗贼家族”不断兴起,领地处于“政区”与“盗区”之间,百姓是“贼”“民”不分。形成一个个类似藩镇割剧的局面(既承认中央,又常常抵制中央),亦官亦民又亦匪的情况,于是进入到一个家家设堡、人人自危、割据纷争,自然与社会环境皆险恶的赣闽粤湘交界地区。

 3、防御措施为“建城设堡”。明代“南赣巡抚”时期,共新建县治12个,奏请或默许地方和民间设立城堡,赣南至今尚存会昌羊角水堡城、大余杨梅城、南康唐邦城等十余座,粤赣围屋、闽西南土楼、闽中土堡等设防性民居也产生并流行于此期间。

 堡和围,都是带割据性质的军事设施,如果将之作为民居类建筑,其实反而更易招惹官府或盗寇的麻烦。因为从军事角度来说,树大招风,防御能力越强的民居,其危险性实际上也越大。放任民间建城设堡所产生的负能量。一是,促使这一地区全民皆兵,它在增强百姓抵抗“匪患”能力的同时,也增强了百姓尚武好斗的习气和抗拒官府政令的底气;二是,劳民伤财,山区经济的发展本来就十分艰难,将这些靠胼手胝足搏取的微薄收入,大都投入到民居的防卫设施上来,更加重了这一地区百姓的贫困,导致因贫致盗,恶性循环。因此,只要这一地区的“盗寇”活动消弭不了,当地民众就不得不选择这种防御性民居,舒适性要求只好退居次要位置。

 ■结语

 围屋是为满足防御和居住这两大功能而产生并发展的。进入民国后,随着现代文明的兴起,交通和治理方式的改变,围屋逐渐失去了兴建的必要。自20世纪30年代国共之战后,围屋的防御功能便再也没有用武之地了,至20世纪90年代,笔者前往调查从围屋迁出的人时,已称“没本事的人才会还住在围屋里”。而近十多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扶贫脱贫的开展,围屋的两大功能已完全失去了作用并遭到了彻底的摈弃,如今赣南基本上没人再居住围屋了,这也标志着一种历史时代和社会形态的终结。

 围屋的发生与发展,是历史上百姓的一种不幸选择,承载的是一段痛苦的记忆。通过研究可知,围屋民居的产生,与匪患不靖有关;匪患不靖的原因,又与险恶的自然与社会环境和统治阶级采取的政策有关。

 赣南围屋如是,闽粤围楼并由此而推及我国其他类似的设防性民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博物馆原馆长)

 龙南关西新围修后鸟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