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方静娜 管沿锋) 近日,蕉岭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赖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4年10月,赖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蕉岭城区道路上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由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负次要责任。另经鉴定,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赖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9月9日正值第11个“全国拒绝酒驾日”,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时刻谨记:饮酒一分,风险十分;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共同守护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