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邹某是广东一公司的职工,从事选矿工作。因欠下巨额赌债,邹某产生盗窃铜矿石卖钱还债的想法。2023年5月起,邹某在上班期间,在选矿过程中看到有较好的斑铜矿石便将其藏起,集中到一定数量后搬到自己的轿车上,在下班时运走并存放在其出租屋的一楼后门过道上。截至2023年9月,被告人邹某共计盗得斑铜矿石1719公斤。自2023年7月12日至8月30日,被告人邹某分5次将盗得的斑铜矿石以邮寄的方式卖给湖北省的曹某,共计卖得1323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的1719公斤斑铜矿石价值44680.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