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胜:小区的乒乓球室是公共资源,教练不应占为己有。小区业主委员会应该出面干涉,停止其继续训练,给小区业主自主活动才合理!或者改变他们训练的时间,七点开始的时间供小区居民活动。
林晓君:公共资源具有共享性,乒乓球教练长期占用小区乒乓球室会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着实不妥,不过小区有乒乓球教练招收小区学员,也是为小区提供了方便,建议可以在业主群征询训练场地的建议,并与物业管理处商量,是否有闲置的杂间可以优惠出租,方便教练与小区学员。
陈华:小区乒乓球室是公共资源,只要住户都可以享用,即使租客也有享用权,但如果租客以这个公共资源用作自己招收学员的训练场地,我觉得不妥当,这样会影响住户的日常。租客应该另找场地为宜。
刘炳发:小陈喜爱乒乓球,并在小区乒乓球室活动,是顺理成章的事。是业主应有的运动福利和使用权利。不料,被租客当作专门的培训场地,独占己有,实在不妥。有点“后土变正穴”之嫌。当下,我认为可采取双方协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安排属于各自的活动时间节点。真的无法商榷,也可依托物业或业委出面做出规定。
王剑:小区的乒乓球室是业主共享的资源,被个别人用来搞“创收”显然是不行的。如果乒乓球室要“商用”,应该是物业和业委会协商下,在不太影响业主健身运动需要的相对闲置时间并得到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使用者要向物业缴交一定的租金。这样,既可实现运动资源的充分利用,又不致于影响邻里间的和谐。(整理/何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