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下一步,我县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走进千家万户,人人皆知;尤其是在春节期间要加大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开展巡查执法,严肃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确保全县安全稳定。